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東成
- 相對人
-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