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彥魁徐玉玲王士珮

聲請人
何水源
相對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