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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何森然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相對人
譽臨環保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洪琦雯
相對人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劉來通
相對人
江惠貞

冠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協調會議記錄等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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