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6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所為114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所為114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