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11號
- 原告
- 吳錫陽
- 原告
- 吳東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仲豪律師
- 被告
- 舞動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舞動陽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正忠
- 被告
- 劉宸熙
- 被告
- 朱柏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智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吳東霖對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提起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偵查中,尚未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附於本院限閱卷),兩造均同意本院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有本院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本院卷二第34頁),經核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