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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羅羽媛

原告
吳錫陽
原告
吳東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告
舞動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舞動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正忠
被告
劉宸熙
被告
朱柏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吳東霖對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提起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偵查中,尚未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附於本院限閱卷),兩造均同意本院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有本院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本院卷二第34頁),經核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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