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40號

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林全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據前開條文之訂定,應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以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進而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而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是以,法院於受理利害關係人保全處分之聲請時,自應審酌前開立法目的以兼顧各當事人之權利,而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權人前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5887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鈞院聲請調解及清算,以鈞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7號受理在案,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聲請人整體財產減少,進而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對於薪資債權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現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7號清算事件受理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其薪資所得遭強制執行處分乙節,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887號執行命令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因薪資所得遭強制執行,已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云云為由聲請保全處分,惟查,清算財團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止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清算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聲請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其他固定收入及名下所有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清償來源,則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行使權利及系爭執行事件之繼續,並無礙於日後聲請人清算程序之進行與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難認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上開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