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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筱琪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駱虹達
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570】);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2
    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12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每
    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
    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
    請雇主出具證明)。
 ⒉聲請人自111年12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⒋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之收入
    不敷負擔必要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則請聲請人說明係如何支應開
    銷?
 ⒌聲請人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曾有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5間公司給付薪資、
    執行業務類別收入予聲請人,然均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中,請說明理由為何?若漏列,
    請更正,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債務人主張現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應說明現居地房屋為何
    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
    提出「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
    該址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最近一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係「中度」、類別
    係「第1類【b122.2】(0000000)【b152.1】(0000000)
    、第7類【05.1】」:⑴請說明障礙之具體情形?該障礙是否
    影響勞動能力,有無有定期回診復健需要,並提出相關醫療
    診斷證明、醫療單據。⑵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聲請監護宣告
    或輔助宣告?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並應補正本件聲請經
    監護人(監護宣告)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輔助人(輔助宣告)同
    意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㈣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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