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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胡修辰

  • 當事人
    潘萱俞(原名:廖文華、廖萱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萱俞(原名廖文華、廖萱俞)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品秀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2,04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相關文件。 ㈡提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收入切結書)。 ㈢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五、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提出: ㈠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㈡就金融機構認定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表示要更生)為由表示意見。 六、聲請人應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提出相關文件。 七、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原 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為何。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高於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280元,請補正說明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釋明之。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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