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莊佳育
- 代理人
- 金勝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為訴外人莊顏金霞於上海銀行新莊分行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有聯徵中心資料附卷可稽(調卷第45頁、147頁
),有何意見?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5人(含上海銀行部分),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
三、聲請人為佳佳小吃店負責人,核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定「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為何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有關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
活動欄勾選「否」?又本院已依職權調閱佳佳小吃店聲請更
生前5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請依到院資料更正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之記載。
四、除佳佳小吃店外,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
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
,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五、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其次,莊顏金霞向上海銀行借款
原因為何?聲請人為何擔任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再者,聯徵
資料記載聲請人向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借款、向愷基銀行
城東分行借款均有十足擔保(調卷第45頁、147頁),擔保物
為何?現值?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4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113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
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
報於法院。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