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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劉婉甄

  • 原告
    李宥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李宥慕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4年7月3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07,411元,查聲請人僅年約39歲(75年生),稱目前任職於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 計股份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並請說明擔任公司職務,及每月為何有向公司預支薪津情形?另陳報114年4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及薪資單明細。 三、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內除公司薪資所得外, 尚有多筆「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為何? 四、請陳報受扶養人即3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年(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至4,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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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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