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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劉婉甄

  • 原告
    黃琯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黃琯傑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於114年7月10因毀諾而結案,請提出協商金額、利率及期數等相關資料;又協商時應已知悉尚有非金融機構債務存在,請說明嗣後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並陳報非金融機構之債權及每月須償還之數額、已清償期數、剩餘金額,及遭強制執行扣薪等相關佐證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648,556元,查聲請人僅年約32歲(82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 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印度商威普羅台灣分公司,月薪45,000元,請說明擔任公司職務,並陳報聲請人近6個月收入證明 (如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單等),及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人擔任保證人,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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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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