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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林泓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51×10=20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9、110、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3年
      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5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
      112年3月27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
      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
  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14年3月起至今
      擔任UBER EATS外收員,每月收入約3萬元,然據網路統計
      ,外送員之月平均收入5萬元左右,故請聲請人提出收入
      證明、詳列跑單及機車等相關營運成本,並算出每月淨收
      入為何。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27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
      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
      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除泓鑫起重工程行外,
      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
      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3月26日
      )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27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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