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劉婉甄
- 原告曾莜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曾莜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更生,復於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裁定移轉本院審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暫依聯徵中心 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人×10份×51元=1,020元,若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人,請自行計算 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另聲請人勾選已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請提供繳費單據,倘未繳納請一併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居住於本院轄區之居住證明(如租賃契約、水電繳費證明等)。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於108年4月17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及陳報相關佐證資料;另依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指消費者,係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查聲請人曾擔任「大和食堂」負責人,顯示非營業中,營業期間為何?並提出最近5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或歇業證明 等。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60,000元,查聲請人僅年約40歲(74年生),稱目前任職於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月 薪35,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並陳報擔任職務,近3個月之薪資或收入資料。 五、因聲請人支出部分僅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月27,500元,請說明該房屋居住成員及有無分攤房租?及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又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20,280元,請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以新 北市最低生活費20,280元,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 六、請陳報債權人清冊(含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權證明、每月 須償還金額等)、債務人清冊、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近2年(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