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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蔡詠璨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7+1)×51×20=8,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宏明當鋪」、「二十一世紀數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⒊請提出對債權人「宏明當鋪」、「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額2筆分別為19萬5,270元、5萬0,217元之主
    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及聲請
    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債權人「宏明當鋪」、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歷次償還時間、
    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
    之繳款證明)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四)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五)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2年5月
      2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
    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
    )。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
    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63萬7,052元即每月收
      入約為2萬6,544元,惟該數額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
      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590元。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適任一般工作之情狀致
      每月收入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
      590元。
  ⒉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2年
      5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期間之上述五、(一)所示
      之「收入」情形。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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