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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旻均

聲請人
譚均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6人,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1
    0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10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另聲請人提出之中信銀行
    帳戶明細係自113年1月1日起,請依前述說明重新提出。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
    細資料表等)。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1
    0月29日止,及114年10月30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社會保險給付(如傷病給
    付)、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等)、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資助、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
    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
    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 
 ㈢必要支出數額:                  
 ⒈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⒉依聲請人提出之各銀行帳戶顯示,其遠傳電信費過高,請提
    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0月起至今之電信費帳單明細,
    並說明高額電信費原因。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父母,請說明父母2人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關係。
 ⒉說明父母自112年10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
    金(如: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勞
    保年金、國民年金、健保補助、失業給付等)?商業保險給
    付?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生活補助?並於書狀內敘明
    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
    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
    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
    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⒊提出父母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
 ⒋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各銀行帳戶存款餘額,並提出相關證
    明。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居住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租賃請提出租
    賃契約,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第一類
    謄本。
 ㈡聲請人前曾與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而毀
    諾,請說明前置協商成立後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毀諾原因
    (即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提出毀諾
    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陳報之渣打銀行存摺內頁之第6、8頁模糊不清,請補
    正清楚頁面。
 ㈣請說明聲請人渣打銀行帳戶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⒈112年5月2日匯入70萬元,隨後3個月內多筆匯出及提款,請
    說明該70萬元之金流。
 ⒉112年10月16日匯入28萬4,970元,隨後3個月內多筆匯出及提
    款,請說明該28萬4,970元之金流。
 ⒊113年3月18日顯示聲請人網購金項鍊2.28錢價值2萬1,990元
    ,說明金項鍊之現況。
 ㈤聲請人112年12月18日向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借貸50萬
    元,請說明該50萬元匯入何帳戶、及使用金流,並提出相關
    證明。
 ㈥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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