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丁雅卿
- 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
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本件聲請及前置調解
經輔助人同意、追認之書面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民國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向之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
額證明書」連同「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號4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
、地址)?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二年即112年2月1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
說明於112年2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
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2年2
月11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十四、應提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13至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