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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吳逸儒

  • 原告
    王偉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王偉駿 代 理 人 李芝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嗣調解不成立,經本院三重簡易庭移送前來,是聲請人自應繳納清算聲請費1000元暨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102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51×10=102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9、110、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請聲請人提出其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3年度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說明對聲請人母親負扶養義務者之人數暨其姓名,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例如聲請人之父親及兄弟姊妹)。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擔任佳佳火鍋商行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對於佳佳火鍋商行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2.佳佳火鍋商行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間(即109年2月26日至114年2月25日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 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 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0號11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年2月26 日起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江玉雲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2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2月26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情形)。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14年2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2月2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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