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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王偉駿
代理人
李芝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嗣調解不成立,經本院三重簡易庭移送前來,是聲請人自應繳納清算聲請費1000元暨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1020元(即依
      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51×10=102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9、110、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請聲請人提出其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3年度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說明對
      聲請人母親負扶養義務者之人數暨其姓名,並提出其等戶
      籍謄本(例如聲請人之父親及兄弟姊妹)。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擔任佳佳火鍋商行之負責人
      ,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對於佳佳火鍋商行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2.佳佳火鍋商行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間(即109年
        2月26日至114年2月25日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
        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
        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
      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
      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
      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
      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0號11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年2月26
      日起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
      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江玉雲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
      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
      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2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2月26日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
      、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情形)。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清算前1日(即114年2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2月26日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
      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
      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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