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劉婉甄
- 當事人古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古翠華 代 理 人 鄭國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4年7月9日遞狀聲請清算,於114年7月14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 1)×10×51=4,080。 二、查聲請人年約53歲(61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數額,若陳報之債權人大於(或小於)7人,請按超 過(或減少)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或扣減)。 三、聲請人稱於薄荷糖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陳報擔任職務,近3個月之薪資或轉帳資料,及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另說明聲請人前置協商所陳報之收入說明表中,其星展銀行0000000000帳戶於114年1月13日至2月17 日間,多筆高額款項存入原因為何? 四、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所有金融機構存 款餘額之總額(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方式註記)、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更新陳報財產目錄。五、聲請人稱每月支出除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280元外,尚需支出醫療費用6,829元,請提供近3個月相關醫療單據以釋明,或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20,280元,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 六、請陳報受扶養人(即父母親)之113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及母親於土地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另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退休金等相關收入?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 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費)?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八、委任狀記載受委任之代理人,是否有特別代理權(見調解卷第6頁)?請到院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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