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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7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葉宏豪
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2人×51元×10份=6,120元)。另請補正提
    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連帶保證部分」。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
三、依聯徵中心資料記載,聲請人為卓越精緻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異想世界森林優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為何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第2項記載清算前5年未從事任何
    小規模營利事業?聲請人持有上開2公司股份總數?現值?上開
    2公司停業期間及原因?有無復業計畫?除上開2公司外,有無
    擔任其他公司或事業之負責人?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4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113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何時領取勞保退休金?領取金額?用途?剩餘情況?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應
    負擔聲請人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每月提供聲請人扶養費比
    例及數額?又聲請人戶籍地及租賃地各為何?目前與何人同住
    ?提出之租賃契約租賃地址為何空白?併執本函文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聲請人及應負聲請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到院審查。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主張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政府最低生活費1.2
    倍,加計房屋租金每月1萬500元,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或
    係要詳細列舉必要生活費用項目並提出近一年支出證明文件
    ,或係主張依新北市政府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並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有股利所得,為何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財產目錄欄未記載股票財產?聲請人清算前2年有處分股
    票資產未據實陳報?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並請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
    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清算前2年有股票之投
    資,請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聲請人未據實提出全部財產及收入狀況資料,顯有隱匿財
      產之故意,有何意見?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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