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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6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邱徐秀蘭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59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51×10=4,59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2年7
      月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2年7月2日至今有無領
      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
      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2年7月2日
      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7月2日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更
      、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
      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7月2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請陳報聲請人115年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
      115年所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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