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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翠鶯

非訟代理人 高正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曾與最大債權人匯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協商成立,應陳報前於
    協商成立清償之清償方案為何(即每月清償金額、利息利率
    、協商成立日期)及相關證明;為何毀諾無法履行,聲請人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9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2至114年度「最新」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街00號3樓為現住承租之房屋,
    請說明該房屋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
    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
    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若與他人共居該處,請陳報其與
    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
    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即112年8月13日至114年8月12日〈
    聲請清算前一日〉)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
    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
    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
    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㈣存款:
  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
    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
    12年8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
    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
    錄,並提出公會所回覆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⒉請依上開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查詢結果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8月13日)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09年8月13日至114年8月12日〈
    聲請清算前一日〉)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
    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
    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9年8月13日至114年
    8月12日〈聲請清算前一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8月至114年8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8月)迄今」之
    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請分
    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包含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如老年年金、失業補助、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
    補助、疫情紓困補助,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㈦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陳報依法應扶養聲請人
    之人共有幾人(即配偶、子女等)。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又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
    人,有何原因未負擔扶養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提供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領取方式為何?並
    應提出自11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
    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
    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8月至114年8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8月)迄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
    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
    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
    ,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醫療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
    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
    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
    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支出數額。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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