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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婉甄

聲請人
蔡堉慧
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清算,嗣於114年2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1)×10×51=2,55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073,462元,是請說明債務發
    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受扶養
    人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
    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暨工作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
    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另查聲請人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內有「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5,000元」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820元
    」收入為何?,為何未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明書?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
    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
    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
    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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