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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6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張國豪即張展嘉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7+1)×51×20=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等)。
三、聲請人陳報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達成債務
    清償協商。是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一)協商方案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二)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
      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
      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期間之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
      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
      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
      行困難之事由。
(四)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
四、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
    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⒊請提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為15萬元
    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及
    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各債權人申請歷次償還
    時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
    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
      7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
      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
      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
      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2年7月14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
    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
    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除聲請清算前兩年
      內每月收入平均僅2,445元外,目前亦無工作。惟前開收
      入數額除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
      590元外,且核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平均每月2萬0,280元
      ,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入不敷出之情形,有無接
      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⒉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所罹患思覺失調症與不適任一
      般工作之關聯性。
  ⒊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2年
      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期間之上述六、(一)所示之
      「收入」情形。
(四)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2年7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陳報就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14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每月2萬0,280元計
    算,顯逾112年、113年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額1萬9,200
    元、1萬9,680元。是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
    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
      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
      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
      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二)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
      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
      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
      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
      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
      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出具之在職
    薪資證明書、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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