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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張智超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周添財、今井貴志、郭倍廷、林淑真、邱月琴

  • 原告
    吳振榮
  •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佳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韓新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吳振榮 代 理 人 張衞航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待查委任狀)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振榮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4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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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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