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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鄧雅心

  • 當事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經國陳英傑陳文彬簡國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焦經國 陳英傑 陳文彬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0 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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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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