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葉洋辰即葉薰熾
- 即債務人
-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扶助律師)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 相對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 相對人
-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男
- 相對人
- 焦經國
- 相對人
- 陳英傑
- 相對人
- 陳文彬
- 相對人
-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白金池
- 相對人
-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有關「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