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蓮
- 聲請人
- 廖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