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旻均
- 法定代理人張馨蓮
- 當事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廖茂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聲 請 人 廖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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