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旻均

聲請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聲請人
廖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