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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筱琪莊佩颕古秋菊

上訴人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被上訴人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峰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就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9,000元本息,反訴則駁回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應受領貨品,並給付上訴人44萬1,000元本息,上訴人不服,就其本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27萬9,000元,反訴部分為44萬1,000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7萬9,000元+反訴部分44萬1,000元=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扣除上訴人已前繳納之上訴費9,075元,應再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颕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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