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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瑞東陳宏璋黃信滿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有娟
即被告
未來領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智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饒俊麟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饒張韶雯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405萬21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萬35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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