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蘇子陽張智超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廷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麗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37至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蘇子陽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