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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上訴人
江弘毅
被上訴人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貝天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陳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上訴書(見本院卷第15頁),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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