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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映如羅羽媛陳旻均

上訴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上訴人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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