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緯
- 訴訟代理人
- 張源泰
- 被上訴人
- 方筱雅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