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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請書記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若美鄧雅心蘇子陽

聲請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具狀聲請書記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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