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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乙○○

甲○○

丁○○

丙○○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5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對新北市○○區○○路0巷00號4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房屋等之強制執行程序,爰參考系爭房屋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拍定之金額,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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