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黃信滿
- 當事人蘇中正、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蘇中正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以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名稱及營 業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名稱及營業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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