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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黃信滿

  • 當事人
    蘇中正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蘇中正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以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名稱及營 業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名稱及營業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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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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