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溫孝勤
- 相對人
-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