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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溫孝勤
相對人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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