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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彥魁徐玉玲王士珮

聲請人
何水源
聲請人
何芳菁
聲請人
何茹芳
聲請人
何志烽
相對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如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5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因逾30日之不變期間,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系爭執行程序自無依聲請人所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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