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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楊美雪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毛重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字豪 被 告 元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 告 毛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71元【計算式:本金619,726元+利息8,845元=628,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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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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