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宥溱
- 訴訟代理人
- 丁遵富
- 被告
-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偉民
- 被告
- 盈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東常會會議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民國114年2月15日壬瑞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之會議紀錄,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未具交易價額,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