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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李柏憲

  • 原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萬1,210元(本金1,670,000元加計114年3月2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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