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徐偉翔、李柏憲
- 原告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萬1,210元(本金1,670,000元加計114年3月2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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