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59,45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097元【計算式:本金5,459,451元+利息36,646元=5,496,0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