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徐偉翔、李柏憲
- 原告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59,45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097 元【計算式:本金5,459,451元+利息36,646元=5,496,09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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