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翔
- 被告
-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59,45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097元【計算式:本金5,459,451元+利息36,646元=5,496,0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