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 原告
- 協薪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蔡清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梅涓律師
- 被告
- 許黃益
- 被告
- 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唯誠
- 被告
- 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863元(計算式:5,320,262元+16,90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