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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立鑫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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