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顏妃琇
- 原告詹育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詹育昕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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