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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詹育昕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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