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0號

返還履約保證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胡修辰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鄭大任律師
被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69,02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369,029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據,合計為22,371,000元【計算式:

7,457,000元+7,457,000元+7,457,000元=22,371,000元】,故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71,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合計41,740,029元【計算式:19,369,029元+22,371,000
元=41,74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幣別:新臺幣) 1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2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3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