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0號
- 原 告
-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謝建弘律師
- 鄭大任律師
- 被 告
-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69,02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369,029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據,合計為22,371,000元【計算式:
- 7,457,000元+7,457,000元+7,457,000元=22,371,000元】,故此
-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71,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 、價額合計41,740,029元【計算式:19,369,029元+22,371,000
- 元=41,74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900元。茲依民事訴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幣別:新臺幣) 1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2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3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