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陸永富、游凱翔
- 原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鄭大任律師 被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69,02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369,029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據,合計為22,371,000元【計算式:7,457,000元+7,457,000元+7,457,000元=22,371,000元】,故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71,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41,740,029元【計算式:19,369,029元+22,371,000元=41,74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幣別:新臺幣) 1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2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3 109年9月14日 TH0000000 7,4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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