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 原 告
-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謝建弘律師
- 鄭大任律師
- 被 告
-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8,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8,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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