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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游凱翔

  • 原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鄭大任律師 被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8,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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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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