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傅紫玲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達
被 告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