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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郭皇志

  • 原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甯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甯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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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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