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孫秀龍、郭皇志
- 原告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甯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甯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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