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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原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告
甯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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