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9號
- 原 告
-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維迪
- 原 告
-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庭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賴忠明律師
- 被 告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200元(計算式:
- 聲明第一項30,000元+聲明第二項1,021,200元=1,051,200元),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