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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挪威商NORWELL AS
法定代理人
Snorre Kvammen
被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49,111.05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2.77元計算,為新臺幣1,609,369元(計算式:美金49,111.05元×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09,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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